组团旅游遇车祸 事故双方各词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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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句话不知打动了多少人,引起了多少人对旅游的向往,但钱女士的旅行却以欢声笑语开始,以受伤住院结束。此后,钱女士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组织这次旅行的杭州某旅行社和目的地桂林负责接待的某旅行社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赔偿。

  事情还要从2013年底说起,钱女士参加公司组织的桂林双飞五日游活动,公司与组团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然而,美好的出游在行程的第二日就戛然而止。当地接社安排的客车载着游客前往景点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刮擦,钱女士因此受了伤。事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货车司机欧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为主张赔偿,2015年5月,钱女士将组团社和地接社两家旅行社起诉到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组团社辩称地接社是旅游服务合同的直接承担者和实施者,本案合同的直接违约责任在于地接社没有尽到对交通工具进行有效安全保障的义务,因而组团社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既没有违约事实,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受害者、旅游者既可以向组团社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地接社主张赔偿责任。本案中,钱女士既向组团社主张赔偿责任,又向地接社主张赔偿责任,这是赔偿责任的竞合和分配问题,应当由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过错及违约方,即地接社,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但地接社并不认同组团社的意见。地接社认为钱女士受伤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货车司机欧某某承担。且由于组团社委托案外的另一旅游公司来接待钱女士,该旅游公司再与地接社签订合同,因此地接社与钱女士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参加公司组织的团队旅游,公司与组团社就旅游的时间、费用、成团人数等已达成一致,应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组团社有义务保障钱女士在旅游服务中的安全。而钱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因为地接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可见组团社客观上未能履行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导致钱女士受伤,故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责任不以组团社和地接社对于交通事故有无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钱女士和组团社而言,实际提供交通、游览的地接社无论是否与组团社直接签订地接合同,均为第三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然应该由该当事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钱女士可选择依据旅游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但要求合同外的第三方地接社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近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判令组团社赔偿钱女士医疗费等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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